南京艺术学院本科生课外社会与艺术实践学分申请材料包下载

发布时间: 2018-11-21   浏览: 896

南京艺术学院本科生课外社会与艺术实践学分认定标准、管理和实施细则(试行)

(2016年5月31日  南艺院发[2016]1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文件精神,加强大学生课外社会与艺术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我校原有课外社会与艺术实践学分认定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课外社会与艺术实践,指纳入专业教学计划而设置的课外社会实践与艺术实践。为区分各种艺术实践活动,本细则将艺术实践分为一般艺术实践和创新艺术实践两类。

第三条  课外社会与艺术实践学分,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课外社会实践与艺术实践所获得的学分。社会实践2个学分,一般艺术实践和创新艺术实践4个学分,共计6个学分。

第四条  课外社会与艺术实践学分认定,指学生按照本细则规定,通过参加各种社会实践和艺术实践活动,经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认定后,获得6个课外社会与艺术实践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章  学分认定标准

第五条  社会实践包括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勤工助学、学生社团等活动。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学分认定标准如下:

(一)学生在课外参加两次社会实践活动:一次是社会调查,需撰写一篇调查报告;另一次可从其它活动中任意选择。两次社会实践活动的累计时间,不得少于4周。学生参加两次社会实践活动,经认定合格后各记1学分,共记2学分。

(二)学生撰写的调查报告,封面须提供题目、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对象、调查人、学号、专业、学院等信息,内容包括摘要与关键词、引言、方法、过程和结果、总结、参考文献、附录等几个部分。各教学单位应结合社会调查需要,制订调查报告的撰写格式和要求。

第六条  一般艺术实践包括专业实习、参加展览、参加演出、参加学术会议、策划展览、策划演出、策划艺术论坛等活动。学生参加一般艺术实践活动的学分认定标准如下:

(一)学生在课外参加两次一般艺术实践活动:一次是专业实习,需撰写一篇实习报告;另一次可从其它活动中进行选择。学生参加两次一般艺术实践活动,经认定合格后各记2学分,共记4学分。

(二)学生撰写的实习报告,封面须提供题目、实习时间、实习地点、实习单位、实习人、学号、指导教师、专业、学院等信息,内容包括摘要与关键词、引言、任务、过程和结果、总结、参考文献、附录、指导教师评语等几个部分。各教学单位应结合自身的专业实习特点,制订实习报告的撰写格式和要求。

第七条  创新艺术实践包括完成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获得学科竞赛奖项、发表论文或作品、获准专利等活动。学生参加创新艺术实践活动的学分认定标准如下:

(一)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学生完成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项目。学生参加各种级别的创新训练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并通过结项验收,项目负责人记2-4学分,项目组其他成员记1-3学分(附件1)。

(二)获得学科竞赛奖项,指学生在国内外及省级等学科竞赛中获得的奖项。学生参加各种级别的赛事,并获得不同等级的奖项,第一参赛人记2-5学分,其他参赛人记1-4学分(附件2)。

(三)发表论文或作品,指学生在国内外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作品。学生在各种级别的期刊上发表论文或作品,第一作者记2-4学分,第二、三作者记1-3学分(附件3)。

(四)获准专利,指学生申请获准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学生获得不同类型的专利,第一申请人记2-4学分,其他申请人记1-3学分(附件4)。

第八条  一般艺术实践和创新艺术实践包括各种活动,共计4学分,除专业实习为必选活动外,其它实践均为任选活动。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创新艺术实践,本细则规定,学生获得一般与创新艺术实践学分数超过4学分时,在总的10学分范围内,超出的学分可替代专业任选课的同等学分。需要注意的是,本规定只适合创新艺术实践超出的学分。

第九条  学生完成一次创新艺术实践活动,并通过学分认定,指导教师可获得相应教学工作量的补贴。本细则规定,教师指导学生完成一个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发表一篇论文或作品、获准一项专利,教学工作量按学生获得的最高学分乘以18学时计算。教师指导学生获得一次学科竞赛奖项,参照《南京艺术学院艺术创作成果年度奖励办法》(南艺院发〔2016〕80号)文件执行,不再补贴教学工作量。


第三章  学分认定管理

第十条  课外社会与艺术实践由学校和学院共同组织管理。学校层面由教务处、科研处、艺创处、学工处和团委等部门归口管理;学院层面由各教学单位课外社会与艺术实践领导小组具体管理。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课外社会与艺术实践领导小组原则上由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综合办公室、教科办公室、学工办公室、分团委负责人,以及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等共同组成,实行统一与分类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课外社会与艺术实践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教科办公室、学工办公室、分团委、教研室、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实践教学示范中心等应有责任和义务接受学生开展课外社会与艺术实践活动,并承担各种社会实践和艺术实践的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学工办公室、分团委负责学生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勤工助学、学生社团等的学分认定申请;教科办公室负责学生专业实习、参加学术会议、策划学术论坛、发表论文或作品、获准专利等的学分认定申请;综合办公室负责学生参加展览、参加演出、策划展览、策划演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获得学科竞赛奖项等的学分认定申请。


第四章  学分认定实施

第十四条  课外社会与艺术实践可以由学校相关部门或教学单位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学生个人或自愿组成的团队开展活动。学生策划展览、演出、艺术论坛等活动,经所在学院课外社会与艺术实践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完成一次实践活动,需填写《南京艺术学院本科生课外社会与艺术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5),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学期开学一个月以后向所在学院综合办公室、教科办公室、学工办公室、分团委分别提交。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综合办公室、教科办公室、学工办公室、分团委对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课外社会与艺术实践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学分认定完成后,各职能办公室应及时做好学分认定登记及相关材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学生获得创新艺术实践超出的学分,各教学单位教科办公室应做好与专业任选课同等学分的转换,同时做好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补贴。由指导教师填写《南京艺术学院教师指导本科生创新艺术实践教学工作量申请表》(附件6),并提供相关材料,经课外社会与艺术实践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课外社会与艺术实践学分最终以课程学分进行教务管理,各教学单位教科办公室应在每学期末将学生课外社会与艺术实践学分汇总,并以课程成绩的方式录入教务处教务管理系统中,再由教务处教务科复核、统计、分析、反馈每位学生的课外社会与艺术实践学分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教务处、科研处、艺创处、学工处、团委。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5级全日制本科学生起施行。



附件:文档.pdf

1.南京艺术学院本科生完成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分认定表

2.南京艺术学院本科生获得学科竞赛奖项学分认定表

3.南京艺术学院本科生发表论文或作品学分认定表

4.南京艺术学院本科生获准专利学分认定表

5.南京艺术学院本科生课外社会与艺术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

6.南京艺术学院教师指导本科生创新艺术实践教学工作量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