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1日 南艺教字[2015]54号)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完善本科教学计划和学生的知识结构,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提高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苏教高〔2013〕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新开课程标准和要求
第一条 注重加强课程资源开发,最大限度满足学生的选课要求。新开课程数量年均不得低于总课程数的3%。
第二条 新开课程为本校从未开设过的课程,不是现有课程简单的更名、分解或补充,其课程名称及核心内容与原有课程不得重复。
第三条 已有中文课程改建成双语或全外语课程可视为新开课程。
第四条 新开课程应以“符合培养目标、适应社会发展与就业需求、保证课程质量、注重实际效果”为原则,要有完整的教学大纲、教案以及开课计划。
第五条 新开课程的审核应从课程性质、师资队伍等方面做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保证新开课程能够连续开设三个及三个以上学年。
第六条 新开课程审核通过后,应先作为选修课试开,待条件成熟后方可纳入必修课。
第七条 鼓励引进校外成熟的课程作为我校新开课程。
第二章 新开课程申报条件
第八条 新开课程的任课教师原则上应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且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并掌握新开课程内容,已通过教学单位组织的试讲,教学效果优良。
第九条 新开课程的教学大纲应包括:
1.课程名称、学时/学分、课程类别及前修课程;
2.课程性质、目的和任务;
3.课程内容及基本要求;
4.学时分配;
5.授课方式;
6.考核方式;
7.作业与考核标准;
8.教材及参考书目;
9.其它信息。
第十条 新开课程的教案、讲义等至少已完成2/3以上,教学大纲规定的实践环节已具备开课条件。
第三章 新开课程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教师申请:拟开课教师须提前一学期向相关开课单位提交《南京艺术学院本科教学新开课程审批表》及课程教学大纲、教案、教材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开课单位审核:各开课单位根据新开课程申报条件及要求进行审核并签字同意后,于每学期的第9-10周将以上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十三条 学校审批:新开课程由校教学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由教务处通知开课单位落实教学任务,各开课单位通知任课教师做好下学期开课准备。
第十四条 按照申报程序,通过学校审批的新开课程,教务处将列入本科指导性教学计划中。
第十五条 凡未按时申报或申报未批准的新开课程一律不得开课。
第四章 新开课程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各开课单位要加强新开课程的过程管理,强化教学过程质量监控。教务处及各开课单位应重点安排对新开课程的教学检查,以及督导、同行、学生评教。
第十七条 新开课程的教学工作量核算,按同类课程教学工作量的1.5倍计算,一轮为限。
第十八条 新开课程启动后,教务处应及时收集和整理督导、同行、学生的评教信息,第二轮课程结束后提交校教学委员会审议,根据开课教学效果作出是否继续开课的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